虽然香港仍未承认同性婚姻和民事结合,但法院已作出判决,承认 LGBTQ+ 群体的平等权利,在加强法律保护和承认性别及性少数群体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变性人
2013 年,终审法院在 W 诉婚姻登记处(2013 年)一案中推翻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定变性妇女在接受完全变性手术后可与其男性伴侣结婚。 法院进一步裁定,在婚姻的范畴内,只将生理因素纳入性别的定义过于局限,会导致《基本法》第三十八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个人结婚权利受到违宪侵犯。
变性人社群最近取得另一项重大胜利,终审法院宣布,要求女男变性人接受全面变性手术作为修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必要条件的基本政策,侵犯了《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规定的个人私隐权,是违宪的。 法庭尤其不同意完全变性手术是修改香港身份证的唯一可行准则。
虽然没有专门保护变性人免受歧视的立法,但平等机会委员会接受变性人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歧视投诉(特别是那些经医学诊断患有性别认同障碍或性别焦虑症的变性人)。
同性伴侣
在QT诉入境事务处处长[2018]HKCFA 28一案中,法庭裁定入境事务处处长拒绝向同性配偶发放受养人签证的差别待遇,在政策上并无正当理由。[2018] 如果申请人符合正常的移民要求,民事伴侣和同性配偶现在都有资格获得受抚养人签证。
在税务优惠方面,根据终审法院在梁振光诉公务员事务局局长(2019)22 HKCFAR 127一案中的判决,同性婚姻足以符合《税务条例》的规定,同性伴侣可选择与配偶共同评税或个人评税,并就其配偶申请免税额或扣除额。
在 Ng Hon Lam Edgar 诉律政司司长 [2020] HKCFI 2412 一案中,法院承认平等的继承权,并裁定同性婚姻配偶不享有《无遗嘱遗产条例》和《遗产(供养亲属及受养人)条例》规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构成基于性取向的非法歧视。 [2020]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同性婚姻的一方也被承认为尚存配偶,在为已故伴侣安排身后事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在公共资源方面,房委会阻止同性已婚夫妇以 “普通家庭 “身份申请公屋的政策,在 Infinger Nick 诉香港房屋委员会一案中被法庭裁定为违宪和违法。 [2021] 同样地,法庭在吴汉林诉香港房屋委员会[2021] 3 HKLRD 427一案中,裁定海外已婚同性伴侣可获承认为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下的「配偶」及「家庭成员」,并有资格加入为居屋单位的认可住户,以及获房委会考虑免补地价转让居屋单位的所有权。
在 AA v. BB [2021] HKCFI 1401 一案中,法院亦承认同性关系中的非亲生父母对其子女享有平等的亲权。[2021] 法院以子女的福祉为首要考虑因素,裁定法院发出管养令的权力可延伸至前同性伴侣所生子女的非亲生父母,赋予她对子女的监护权、共同管养权及共同照顾权。
在 NF 诉 R、Re K [HKCFI] 2233 一案中,高等法院确认,一对通过互惠试管婴儿技术受孕的女性夫妇应共享子女的父母地位。[HKCFI] 法院认为,该儿童自出生以来一直受到歧视,因为其父母双方的身份均未得到适当承认。 法院利用普通法原则弥补了这一差距,使母亲的身份得到正式承认。
终审法院在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2023] HKCFA 28 一案中裁定,香港没有提供承认同性关系的其他法律途径,构成对《香港人权法案》所载私隐权的侵犯。[2023] 该声明暂停执行两年,以便政府建立合适的框架。
这些判决标志着在提高认识和促进 LGBTQ+ 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司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