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家事審裁是一種另類排解糾紛方法,會在法庭外進行,但同時亦被包括在附帶法庭程序之中。 要通過私人家事審裁解決財務糾紛,雙方就要達成協議,委任一位有適當資格的人(審裁員)以就財務糾紛作出裁決。 雙方皆同意受審裁員的書面裁決(裁決)約束。
目前,私人家事審裁只適用於財務糾紛。
希望透過私人家事審裁解決財務糾紛的雙方須按照香港司法機構的實務指引 SL9中的程序辦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適用於所有私人家事審裁,審裁雙方不得使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任何尋求使用其他法律制度的協議將不會被家事法庭批准。
在香港,香港私人家事審裁員學會正正是為了支持私人家事審裁而成立的。 學會有一份經過培訓並通過評審的審裁員的名單。 https://www.ipfahk.com/
跟很多其他另類排解糾紛方法一樣,私人家事審裁具有速度快、彈性高的好處,並允許審裁雙方自行選擇合符心意的決策者。 這自然可能會導致審裁各方的成本上升,故除了以上的好處外,亦須考慮成本的因素。
審裁員有權就任何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的個案處理或實質爭議作出裁決,例如:
(i) 審裁員的權力範圍,包括香港私人財務審裁規則、私人財務審裁協議書、法庭命令,以及實務指引 SL9 的解釋、釋義及應用。
(ii) 就審裁中的爭議作出裁決。
(iii) 就所需的證據、披露的程度、書面陳詞,及是否需要口述陳詞作出裁決。
(iv) 決定提交證據及陳詞的時間表。
(v) 允許雙方就任何爭議中的任何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外地法律、估值、計算、法證會計,以和高等法院或家事法庭相同的方式,援引專家證據或委任一名單一共聘專家。
在仲裁完結時,仲裁員會作出裁決,相當於該爭議之最終判決。 該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其後,雙方須準備一份載錄裁定條款的同意傳票,以尋求法庭批准。
如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欲受裁決約束,須向法庭解釋當中的原因。
法庭保留最終酌情權,以決定是否作出載錄有關裁定的命令,而雙方並不能通過協定排除法庭的權力。 由於法庭已經認可香港私人財務審裁規則為另類排解糾紛方法的一種,法庭極有可能會認可審裁員所作出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