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訴訟的其中一方符合特定條件,法庭可作出命令,要求另一方提供離婚訴訟所需的資金,作為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的一部分。 法庭有權命令以每月定期付款(而非整筆支付)的方式,提供離婚訴訟所需的資金。 該命令一般只會在一段時間內有效,例如直至訴訟的下一個進度指標日期,如排解財務糾紛聆訊。
確保申請人有足夠資金以支付訟費的原因在於要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以及避免其無法尋求公義。
要成功申請訟費資金,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 該申請人沒有任何資產,或沒有可合理地運用的資產;
- 該申請人無法透過提供一些抵押品來進行借貸;
- 該申請人無法合理地以相關訴訟可以得到的成果作押記以換取法律服務;
- 該申請無法獲得法律援助以取得適合的法律服務。
申請人必須仔細提供預期訴訟資金的細目,以支持其要求提供訟費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