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宗上訴源自於多項在訴訟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訴訟期間贍養費)的命令,其引發了與在所謂的「巨額金錢」案件中判給此類贍養費相關的問題。妻子申請臨時贍養費並非基於丈夫拒絕提供經濟支持,而是基於充分考慮到了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方式後,丈夫支付的金額遠低於她合理應得的金額。原審法官命令丈夫每月支付200萬元的臨時贍養費(含律師費),該款項的支付日期應追溯至申請之日,且不得抵消丈夫在此期間已支付的訴訟期間贍養費。
上訴法院裁定,根據定義,訴訟期間贍養費僅限於構成「贍養費」的付款,這些付款在當時情況下是合理的,並且不會持續到離婚訴訟裁定之後。這僅限於支付在適當生活水平下經常性生活費用所需的付款。法院無權作出導致某種形式的審前資金重新平衡的命令。法院也無權裁定訴訟期間贍養費的申請,猶如待確定的金額僅僅是妻子在附屬濟助程序中提出的實質性申索的金額,並以此為由拒絕對申索金額的合理性進行任何分析。原審法官犯了錯誤,未能明確區分為避免評估臨時贍養費而自願預付並與任何最終裁決相抵銷的資金金額以及臨時贍養費本身。
另一個潛在的擔憂是,如果妻子要償還她的日常生活費用,而丈夫不需要作出類似的解說,這可能會被理解為對丈夫有利的歧視。
關於法律費用,應採納Currey 訴 Currey 案的指導原則,任何對妻子持續法律費用的分擔都是合理的,並且基於她沒有其他實際手段或資產來獲得資金以開展案件。法院必須能夠對所尋求的分擔的性質、範圍和目的進行分析,包括對她預期的費用進行細分。法院指出,如果在解決財務糾紛的聆訊之前提出法律費用津貼申請,則明智的做法可能是頒令費用津貼僅用於資助申請人直至該聆訊,以鼓勵和解。
法院認為,妻子提出的臨時贍養費申請的合理性必須根據夫妻分居前享有的極高日常生活水平來判斷。然而,本案中存在多處法證誇大的情況,以及在訴訟期間贍養費申請中錯誤地加入了額外開支。
上訴法院表示,如果丈夫不定期支付訴訟期間贍養費和訴訟資助,而是選擇一次性付款,使妻子能夠維持日常生活並支付法律費用,直至附屬濟助申請最終裁定,並“以她選擇的方式重新開始生活”,這可能符合雙方的利益,而這筆付款的評估最低金額為7,500萬元。預付的資金將用於抵銷任何最終裁決,丈夫有自由選擇是否支付這筆款項。法院無權就此作出命令,因此,留給雙方自行選擇。如果丈夫不選擇一次性付款,則每月須向妻子支付所判給的80萬港元的訴訟期間贍養費(以及12個月的追溯贍養費)和每月50萬港元的法律費用分擔,直至財務糾紛解決。
在後續案件中,對於用一次性付款抵扣最終裁決的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