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往,婚前協議常常受到質疑,因為人們認為它意味著放棄較不富裕一方的法律和經濟利益。然而,隨著離婚越趨普遍和性別平等的推進,法院對維護婚前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放。如今,這些協議越來越被當事人用來在離婚時保護婚前資產和債務。
本質上,婚前協議是一份在婚姻前訂立的法律文件,概述了離婚時資產、負債和其他財務事宜的處理方式。香港目前尚無專門針對婚前協議的法例。儘管如此,法院在考慮離婚期間的財務申索時,通常會充分考慮這些協議,前提是該協議是雙方在充分理解其含義的情況下自願訂立的。
為了使婚前協議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 雙方已表明理解協議的條款;
- 雙方已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
- 雙方充分、坦誠地披露其財務狀況;
- 雙方在簽署協議時沒有面臨壓力;
- 雙方沒有利用支配地位;
上列因素並非詳盡無遺,但提供了一般的基本指引。
此外,即使婚前協議是公平達成的,法院仍可能選擇不支持。如果雙方的財務狀況自婚後發生重大變化(變好或變壞),導致最初的協議不公平或不再反映雙方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則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