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母雙方維持關係是子女的權益。 在離婚或分居時,在雙方育有子女的情況下,「管養」及「照顧和管束」所指的是子女將會住在哪裡以及誰會負責作出與子女生活相關的重大決定。 在發出這些命令時,法庭會考慮怎樣才是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情況亦會因家庭而異。
管養權
「管養權」指的是監護人或父母對於子女生活做出重大決定的能力。 這些決定包括子女就讀哪間學校、會否接受宗教教養、會參加什麼課外活動、會接受什麼治療等等。 這些都是一些對子女有深遠影響的重大決定,但未必牽涉日常性的決策。
在香港,法庭可發出共同管養或獨有管養的命令。
一般而言,家事法庭會頒發共同管養令予父母,除非有理由不這樣做。 對子女而言,父母雙方繼續參與養育及共同作出與子女有關的重大決定是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的。
當父母雙方無法合作,而共同管養令會加劇衝突,從而有機會傷害到子女時,法庭可頒發獨有管養令。 然而,即使父母雙方無法合作,法庭亦有權假定有能力及愛惜子女的父母能夠為了子女的利益而共同合作。 因此,即使當父母之間存有重大矛盾,法庭仍可基於對父母之間的合作之合理期望而頒下共同管養令。
當法庭頒發獨有管養令予父母其中一方,令一方仍有權就養育子女的事宜提出意見。 故此,非管養父母依然有權了解及被諮詢關於子女的重要決定。 當雙方遇上分歧,非管養父母一方亦能向法庭申請就此作出裁決。
照顧和管束權
「照顧和管束」所指的是日常照顧安排及照顧子女日常需要的責任。 擁有「照顧和管束權」的一方須負責作出日常決策,例如子女什麼時候起床、早餐吃什麼、什麼時候睡覺,實際上亦是與子女同住的一方。
法庭通常會頒發獨有照顧和管束令予父母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則會擁有探視權。子女的年齡和家庭生活方式亦會被納入考量。
家事法庭亦可頒發共同照顧和管束令予父母雙方。在這種情況下,子女會與分別與父親及母親同住,例如一星期與父親同住,下一星期與母親同住,並須視乎父母間的溝通和合作而定。 一般而言,共同照顧的安排會在父母雙方合作良好時出現。
探視權
與父母雙方維持關係是子女的權利。「探視權」指的是非照顧和管束一方探望子女及與其相處的權利。 法庭頒發的探視令有很多種,包括把探視安排的細節留給父母雙方自行決定的類型,以及詳細列出有關日子、時間及時長的特定指示的類型等。 有關的命令亦是視乎如何才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每個家庭的情況而作出。
其他類型的探視令包括週中探視、留宿探視、假期探視、監管探視,及電話/視像探視。 如有需要,請諮詢家事法專家,以就不同類型的命令以及這些命令是否符合子女需要獲取意見。
在決定有關子女的安排時,法庭會考慮什麼因素?
法庭的基本考慮因素是子女的福利和權益。 法庭可參考列出了部分考慮因素的「福利清單」,以判斷何謂符合子女福利。 「福利清單」源自英國及澳洲,而即使其尚未被納入香港法例當中,家事法庭仍經常採用此清單作為備忘錄。
福利清單建議法官於判斷何謂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時考慮以下因素:
- 有關兒童的可查明意願和感受(須按其年齡和理解能力而考慮);
- 其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 其情況有變對其所可能造成的影響;
- 其年齡、性別、背景,以及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特徵;
- 其所曾經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傷害;
- 其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有多大;
- 讓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以及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聯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 該兒童的權益;
- 法院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以及
- 如就該等問題作裁定時有任何延誤,兒童的福利便有相當可能會受損的一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