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兒童的訴訟程序開始前,法庭通常會作出命令,禁止在未經法庭批准的情況下,帶同未成年子女暫時或永久地離開香港。
未成年子女所指的是十八歲以下的子女。
父母其中一方可將法庭命令的副本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以便通知出入境管制站的入境事務主任。
暫時遷離
暫時遷離指的是父母其中一方將子女帶離香港一段時間,而通常都是為了渡假。
由於父母雙方都是牽涉在訴訟之中,當中會存在其中一方決定不在約定期限完結時交還子女的風險,而香港的規則正正旨在限制或儘量減少此風險。
一般而言,打算帶同子女離開香港的一方會提交一份承諾書,即以書面方式向法庭以及另一方父母承諾會將子女帶回香港。 如有需要,亦可能須承諾及確認子女的慣常居住地為香港。[1]
違反法庭承諾可帶來嚴重後果。
打算帶同子女離開香港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及法庭提供其他資料,包括子女旅行行程及旅行期間的聯絡方式,包括所有機票的副本。
在很多情況下,父母雙方都會同意子女到海外旅行渡假,而雙方需要就此作出書面同意。 有時,父母雙方需要簽署同意傳票並送交法庭傳檔。
在此情況下,同意傳票內容須包括旅程的細節、承諾書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待法庭批准。
在申請暫時遷離時,希望帶同子女離港的一方有責任提供相關資料、承諾以及向法庭解釋該旅程的目的。
法庭在考慮是否批准暫時遷離時,會就該父或母是否真誠地打算歸還子女作出評估,亦會考慮對子女的潛在利益或風險。
永久離開香港的申請
父母其中一方可向法庭申請許可,將子女永久遷移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 如果雙方無法就該子女是否應該移居達成共識,法庭就會在考慮父母雙方的論點後作出裁決。
子女的福利是法庭的首要考慮事項。 面對永久離開香港的申請時,法庭會首先考慮
- 該申請是否真誠,即不是基於自私的考慮,意圖把另一方從子女的生命中排除開去?
- 該申請是否切實可行的,並是基於經過深入研究和調查之後作出的可行的計劃?
如果申請人不能向法庭證明該申請是真誠或確實可行的,移居的申請就會被拒絕。 而如果該申請符合以上條件,便須就反對移居申請的理由作出評估。 包括:
3. 反對移居的一方是否基於對子女未來的福利的真誠考慮,還是出於一些別有用心的動機?如果申請被許可,未來會對反對移居的一方和子女之間的關係有多大程度的損害?子女和親戚以及故鄉之間的關係的延續會在多大程度上抵消上述的損害?
4. 拒絕移居申請會對該父母,作為單親家長或作為一個新的配偶,造成什麼影響?
5. 第二和第三項評估的結果須經過凌駕性的審查,當中以子女的福利作為首要考慮事項,並經法定清單適當指引。
在考慮移居申請時,法庭不會做出有利於申請移居一方的推定。
[1] 見不當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