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家庭法律協會章程
- 名稱
1.01 本會名稱為香港家庭法律協會(「本會」)。
- 註冊地址
2.01 本會之註冊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43-59號東美中心2303-7室,除經委員會決議外,不得更改。
- 宗旨
3.01 本會僅為以下教育和社會目的而成立:
(a) 促進:-
( i) 香港家庭法和實務以及與之有關的一切事項的研究。
(ii) 香港家庭法和實務的完善與發展。
(b) 進行或開展任何有關家庭法的研究工作。
(c) 向政府或任何其他相關當局提出與家庭法相關的陳述。
(d) 舉辦或參加任何與家庭法有關的研討會、會議、學習小組或任何其他活動。和
(e) 為了實現上述或其中任何一個目標而組織所附帶、必要或有助的活動以及實行和作出所附帶、必要或有助的作為、行為、事項或事情。
- 定義
- 「本會 」 指香港家庭法律協會;
- 「週年會員大會」指依第 12 條召開的本會週年會員大會;
- 「主席 」 指依第10.05條選出的委員會主席;
- 「副主席」指依第 10.05 條選出的委員會副主席;
- 「委員會」指依第 10 條成立的委員會;
- 「章程」指本章程所載的一套規則,以依本章程的規定作出的變更、修改和修訂為準;
- 「會員大會」指依第12 條召開的本會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 「會員」指本會的會員;
- 「原章程」 指本會成立時的本會章程;
- 「贊助人」指依第 9.01 條選出的本會贊助人;
- 「會長」指依第 9.01 條選出的本會會長;
- 「規則」指本章程中所載的任何條文;
- 「秘書」指依第10.05條選出的本會秘書;
- 「特別會員大會」指依第 12.07 條召開的本會特別會員大會;
- 「會費」指會員依第 7.01 條規定向本會繳交的會費;
- 「司庫」指依第10.05條選出的本會司庫;
- 「助理秘書」指依第 10.05 條選舉出的本會助理秘書。
- 資金運用
5.01 本會就入會費、會費、徵費、捐款所收取的所有款項及所有其他屬於本會的資金均應用於根據本章程實現本會的宗旨。
- 會員
6.01 於 2014 年 11 月 6 日召開的會員大會上通過決議修改原章程,而在緊接該次會員大會之前已為本會會員的所有人士仍然繼續為本會會員。
6.02 在任何其他情況下,任何年滿 21 歲的個人均有資格獲選為會員。
6.03 會員的候選人必須以委員會規定的形式由一名會員提名,並由另一名會員附議。
6.04 任何會籍申請均須向秘書提交,並附上一張以本會為收款人的支票,以支付第 7.01 條規定的適當入會費和會費。
6.05 第6.03條中提述的遴選應由委員會進行,獲選的每位會員均應獲得本章程的副本,並應全面受其所有規則和規定的約束。
- 入會費和會費
7.01 依本規則,每位會員須繳納入會費港幣 100.00 元,並須繳納會員大會決定作為會費的其他款項。
7.02 會員大會可增加入會費。
7.03 本會會員的候選人如在申請時為全職學生,則可免繳入會費。
7.04 任何會員在入會費或會費到期後 28 天內仍未支付,將被視為拖欠有關收費,如果到期金額在其後 30 天內仍未支付,委員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 退會、重選和開除
8.01 會員可以隨時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退出本會。
8.02 已停止作為會員的人士,經繳納一年欠繳的會費後,可無需繳入會費而獲重選。
8.03 若任何會員故意違反本章程,或因任何行為導致委員會認為其不適合成為本會會員,委員會可開除其會籍。但開除該會員前,委員會應要求其對所指控的行為作出解釋,並聽取其辯護或求情的意見。依本條規定被開除會籍的會員,無權申索本會的財產,並在被開除會籍後一年內不得獲重選為會員。
- 贊助人和會長
9.01 委員會可隨時選舉任期為終身或至少一年的其他期限的下列職位:-
(a) 一名贊助人及
(b) 一名會長。
9.02 贊助人和會長為本會的榮譽無表決權會員,並有權享有會員的所有權益,且本章程(第 6 條和第 7 條除外)應視為對其適用。
- 委員會
10.01 本會之管理由委員會承擔。
10.02 委員會成員應每年在週年會員大會上選舉產生。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均可透過特別會員大會決議予以罷免,特別會員大會並可填補空缺。
10.03 委員會成員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
10.04 每位委員會成員候選人均須由本會兩名會員提名和附議。有關提名應在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不少於七天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秘書。
10.05 委員會應在本會週年會員大會後的第一次委員會會議上從委員會成員中或從每年任命的其他本會會員中選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助理秘書和一名司庫。
10.06 委員會可隨時增選最多兩名其他會員加入委員會。
10.07 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九次會議,討論一般事務。委員會六名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10.08 委員會應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果兩人均缺席,則由一位主席提名的另一位委員會成員主持。主席或擔任主持的其他成員有權對任何問題進行投票,如果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則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0.09 委員會應依第 10.02 條自其當選之日起任職至下次週年會員大會為止,但委員會的任何成員均可隨時向秘書發出書面通知退出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可獲重選連任下一屆,惟其在上一任期內須出席過不少於 5 次委員會會議。
10.10 委員會有權選舉本會的任何會員,以填補因死亡或辭任或委員會任何成員在其任期內停止作為本會會員而出現的臨時空缺。
10.11 委員會有權力:
(a) 依本章程及附則管理本會事務;
(b) 從其自身成員中任命專門小組委員會,並向其轉授委員會的任何權力,但遴選和開除會員以及製定、修改或撤銷附則的權力除外。
10.12 儘管本章程有任何相反規定,由委員會全體成員或代表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的書面決議,就本章程而言,應視為委員會會議上正式通過的決議。
10.13 任何此類決議應被視為在最後一位簽署決議的成員簽署之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並且如果決議中註明了任何成員簽署決議的日期,則該註明應為該決議於該日期簽署的表面證據。
10.14 第 10.11 條不得理解為要求簽署決議的人士應簽署載有該決議的同一份文件;但如為取得任何決議的簽名而使用兩份或多份文件時,每份該等文件均須事先由秘書證明其載有所提決議的正確版本。
- 附則
11.01 委員會有權隨時制定、修改和撤銷有關本會內部管理的附則。所有該等附則,在直至撤銷之前,對本會的所有會員均具有約束力,如同其包含在本章程之中。
- 會員大會
12.01 本會的週年會員大會應每年在委員會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其目的如下:
(1)接納上一年度的報告及財務報表;
(2)選出下一年度的委員會;和
(3)對任何提案或事項作出決定,並處理任何其他事務,而有關提案、事項和事務應經正式向大會提交。
12.02 週年會員大會通知及有關大會上將要處理的事務的通知應於召開日期前一週發送給會員。
12.03 在週年會員大會上,任何會員均可提議制定新規則或附則,或修改或廢除任何現有規則,或在會議上提出任何與本會事務有關的主題或提案,但除非委員會另行豁免,否則其必須在會議召開前至少三週以書面形式通知秘書。
12.04 在所有會員大會上,主席應主持會議,如果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或主席提名的委員會其他成員之一主持。
12.05 主席應藉舉手表決或以其認為最方便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來確定會議的決定。每位會員均有權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如果出席,則有權對會議上提出的任何決議或問題進行投票,如果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主席或主持會議的其他會員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2.06 會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為可召開任何會員大會及通過任何決議的法定人數。
12.07 委員會可隨時為任何特殊目的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應在任何十名會員以書面要求並說明要求召開會議的目的時立即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應於召開前七天發送給會員。該會議的程序以及會員出席會議和投票的權利應在各方面與週年會員大會的規定相同。該會議上處理的事務應限於通知中所述的目的。
12.08 由當時有權接收通知、出席會員大會並參加投票的全體會員的半數或其代表簽署的書面決議,應視為本會會員大會正式通過的決議,且在相關情況下,應視為特別決議。
12.09 第 12.08 條中提述的任何決議應被視為在最後一位簽署決議的會員簽署之日舉行的會議上通過,並且如果決議中註明了任何會員簽署決議的日期,則該註明應為該決議於該日期簽署的表面證據。
12.10 第 12.08 條不得理解為要求簽署決議的人士應簽署載有該決議的同一份文件;但如為取得任何決議的簽名而使用兩份或多份文件時,每份該等文件均須事先由秘書證明其載有所提決議的正確版本。
- 秘書和司庫
13.01 秘書除履行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責外,還應記錄所有會員大會和委員會會議的會議記錄,並將其抄錄到會議記錄簿中,會議記錄簿應與本會的其他文件和資料一起保存。
13.02 司庫負責保管本會的帳目。
13.03 司庫應接收會員的入會費和會費,該等付款應記入為此目的保存的會費簿,並應記錄所有收到的款項,及將款項存入本會在持牌銀行開設的帳戶。
13.04 司庫應對代表本會收到的所有款項負責,並應為本會支付所有款項,但未經委員會授權不得支付金額超過港幣 1000.00 元的任何帳項或帳單。如有需要,司庫應向秘書提交所有已支出款項的報表,以及超過港幣 5,000.00 元的款項的憑證。
- 帳目
14.01 收到的所有資金不得用於除本會運作和實現其宗旨之外的其他用途。
14.02 司庫應妥善保存有關下列各項的帳簿:
(a) 本會收到和支出的所有款項以及產生該等收支的事項;和
(b) 本會的資產和負債。
14.03 帳簿應由司庫保管,或保管在由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地方。
14.04 本會的會計年度為十月一日起至隔年九月三十日止,但本章程修訂後的第一年除外,該第一年為原章程規定的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至緊接修訂原章程的會員大會前的九月三十日止。
14.05 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連同財務報表應提交給本會的週年會員大會。
15.仲裁
15.01 如果會員或透過會員或根據本章程提出索賠的人士、或任何已不再是會員的受屈人士、或任何透過該受屈人士提出索賠的人士與本會或本會的任何高級人員之間發生任何爭議,應透過仲裁解決。
15.02 仲裁人應由贊助人與會長指定,或由他們其中任何一人指定;若無法指定,則有關人士應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名擔任仲裁員。
15.03 本條中的「爭議」一詞,包括因應會員或受屈人士是否有權成為或繼續成為會員或恢復為會員的問題而產生的任何爭議,但除上述情況外,對於已不再是會員的人士,不包括除該人與本會或其高級人員之間的問題所產生的爭議以外的任何爭議,且該爭議須產生於該人仍為會員的期間或因其先前作為本會會員的身份而產生。
- 解散
16.01 經出席會員大會會員的四分之三決議,或經本會當時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並簽署解散文件作證,本會可隨時解散。
16.02 本會每一會員均承諾,若本會在其為會員期間或終止為會員後一年內清盤,則其將向本會分擔提供資產,以支付終止會籍前本會所欠的債務及負債,以及本會清盤的成本、費用及開支,以及調整分擔人之間的權利,所需金額不得超過港幣10.00元。
16.03 如本會於清盤或解散時,在清償所有債項及負債後,仍有任何財產剩餘,則該等財產不得支付或分派給會員,而應贈予或轉讓給具有與本會類似宗旨的其他機構,且該等機構應禁止向其成員分派其收入及財產。有關機構由本會會員在解散之時或之前決定,若無此決定,則由具有慈善基金管轄權的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決定,若上述規定無法實施,則可捐贈給某項慈善事業。
- 修改
17.01 通過在任何週年或特別會員大會上出席並投票會員的大多數或通過根據第 12.08 條簽署的決議,可廢除或修改本章程或製定新規則,但前提是有關該擬議廢除、修改或新規則的通知已根據本章程正式發出。
- 通知
18.01 本會可以親自向任何會員發出通知,或透過郵寄方式發送至會員向本會提供的用於發送通知的地址,或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會員提供的電子郵件地址。若通知以郵寄方式發送,則在正確填寫地址、預付郵資並寄出包含通知的信件後,即視為已實行送達通知;如果是會議通知,則在包含通知的信件寄出滿 48 小時後視為已送達;在其他情況下,則在信件通過正常郵寄方式應已送交時視為已送達。若通知是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則如果相關電子郵件伺服器沒有報告未能送達,即視為已實行送達通知;如果是會議通知,則在電子郵件發出滿 24 小時後視為已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