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香港法例第189章)(簡稱「DCRVO」)是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免受侵害的法定法律框架。

雖然香港法律並未對何謂家庭暴力作出明確的法定定義,但家庭暴力可以被界定為:在任何關係中,一方為了取得或維持對另一名家庭成員或親密伴侶的權力與控制,進而採取的一套行為模式。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旨在保護以下特定人士:

  • 配偶或前配偶
  • 與其中一方或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 同居者或前同居者
  • 親屬

同性關係中的合資格人士,只要雙方具有同居關係,亦可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提出申請。Persons in a same sex relationship can apply under the DCRVO, as long as they are in a cohabiting relationship.

根據《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所作出的申請,通常會向家事法庭提出。法庭一般可批出的禁制令及相關命令包括:

  1. 免受騷擾令: 此命令禁止答辯人、其僱員或代理人使用暴力或作出暴力恐嚇。香港法院對「騷擾」的解釋涵蓋了極其廣泛的威嚇或侵擾行為。其中一個關鍵要素在於(特別是在缺乏身體暴力的情況下),該騷擾行為必須是以騷擾或威嚇受害者為其預期結果。「免受騷擾令」的有效期限並無法律上限。
  2. 驅逐令: 旨在緊急將答辯人驅逐出婚姻居所,或阻止其返回婚姻居所。
  3. 准許進入令: 旨在准許申請人或特定的未成年子女重新進入並留居於婚姻居所或共同居所。申請人必須符合同居要求,法庭方會批出准許進入令。

「驅逐令」和「准許進入令」的總有效期限合共以24個月為限。法庭在決定是否批出驅逐令或准許進入令時,會考慮:(i) 雙方的行為、(ii) 雙方各自的需要及財政資源、(iii) 任何特定未成年子女的需要,以及 (iv) 案件的所有實際情況。

若法庭經審查後,確信施虐者曾對申請人或特定的未成年子女造成身體傷害,或極可能造成實際身體傷害,則可在發出「免受騷擾令」及「驅逐令」時,附帶「逮捕授權書」。這將授權警方在懷疑施虐者違反禁制令時直接將其拘捕。此舉旨在即時保護申請人或特定的未成年子女,免受心理或身體暴力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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