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指在法律上对儿童享有父母权利和义务的人。 监护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权力,包括就子女的养育问题做出决定和被征求意见的权利。
就法律条文而言,《未成年人监护条例》对监护人的委任、免职和权力作出了规定。 如兩名或以上未成年人的共同監護人,就影響該未成年 人最佳利益的事宜出現意見分歧,法院可應任何一名監護人的申 請,就有關事宜作出裁決。
根據《條例》的有關條文,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可委任任何人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至於由父母或監護人委任的人,除非獲委任的人接受該職位,否則有關委任並無效力。 无论如何,这些任命只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去世后的情况。 换句话说,没有法定制度允许未成年人在世的父母指定第三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在 AA v. BB [2021] HKCFI 1401 一案中,我們探討了法庭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在生時,是否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為該未成年人委任額外的監護人。[2021] 此案涉及两名子女的生母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将亲权授予其先前的同性伴侣,而该伴侣在分居前一直以母亲的身份平等地参与两名子女的生活。 法院行使了其固有的管辖权,承认非亲生父母也是孩子的 “生身父母”、心理父母和社会父母,并授予非亲生父母监护权。
虽然父母可在其去世后指定第三方作为子女的永久监护人,但在父母暂时无法照顾子女和/或与子女分离的情况下,父母可考虑指定其家人或朋友作为临时监护人,在短期内代替父母照顾子女并作出决定。 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在父母无法照顾子女期间和/或在永久监护人接管之前,子女由社会服务机构照顾。 这种指定应以契约的形式进行,由指定父母签字,并由两名证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