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指在法律上對兒童享有父母權利和義務的人。 監護權是父母對子女的一系列權利、義務和權力,包括就子女的養育問題做出決定和被徵求意見的權利。
就法律條文而言,《未成年人監護條例》對監護人的委任、免職和權力作出了規定。 如兩名或以上未成年人的共同監護人,就影響該未成年 人最佳利益的事宜出現意見分歧,法院可應任何一名監護人的申 請,就有關事宜作出裁決。
根據《條例》的相關條文,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 可委任任何人為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至於由父母或監護人委任的人,除非獲委任的人接受該職位,否則有關委任並無效力。 無論如何,這些任命只限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去世後的情況。 換句話說,沒有法定制度允許未成年人在世的父母指定第三方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在 AA v. BB [2021] HKCFI 1401 一案中,我們探討了法庭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在生時,是否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為該未成年人委任額外的監護人。 [2021] 本案涉及兩名子女的生母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將親權授予其先前的同性伴侶,而該伴侶在分居前一直以母親的身份平等地參與兩名子女的生活。 法院行使了其固有的管轄權,承認非親生父母也是孩子的 「生身父母」、心理父母和社會父母,並授予非親生父母監護權。
雖然父母可在其過世後指定第三方為子女的永久監護人,但在父母暫時無法照顧子女和/或與子女分離的情況下,父母可考慮指定其家人或朋友為臨時監護人,在短期內代替父母照顧子女並作出決定。 這樣做是為了避免在父母無法照顧子女期間和/或在永久監護人接管之前,子女由社會服務機構照顧。 這種指定應以契約的形式進行,由指定父母簽字,並由兩名證人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