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案件中的一個重要且經常引起爭議的問題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費用。 通常情況下,在與財務有關的問題上,適用敗訴方付費原則。 這意味著成功提出申請的一方或成功為申請辯護的一方通常會獲得與該申請相關的費用。 在費用有爭議的案件中,家事法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調整通常的費用命令。 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一方當事人行為不當,或者如果調整訟費令會影響到家庭成員所需的經濟供給。
在兒童訴訟中,例如有關監護權或探視權的申請,通常的訴訟費用命令是 “無費用命令”。 這意味著無論申請結果如何,每一方都應支付自己的法律費用。 這種做法的基本原則是確保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重,而不是宣揚父母一方勝訴或敗訴的觀念,因為這可能會助長進一步的衝突。 同樣,家事法庭法官有權酌情下達不同的命令,但在實踐中這種情況並不常見,通常只有在行為嚴重不當的情況下才會下達命令。
在達成妥協的情況下,雙方可就如何支付法律費用做出規定。 通常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同意 “不就費用下達命令 “的方式,以確認已達成妥協。 在協商折衷方案時,可以考慮法律費用債務或已支付金額的水平。
若律師與自己的客戶或被要求支付另一方法律費用的一方在應付金額上存在爭議,則各方可申請評定。 這是一個特定的司法程序,應在收到帳單後 12 個月內啟動。 根據所涉及的金額,首席法官或徵稅官將需要就適當拖欠的金額做出裁決。
對於資源有限的人,法律援助署可提供法律費用援助。詳細資訊與申請資格可參閱 法律援助署主頁. 。申請需經過經濟和案情審查,申請者通常可以從律師小組中選擇律師。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援助不是免費的,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對署長負有義務。
許多訟費令最初都是以臨時法令的形式下達的,這意味著當事人有短暫的時間對臨時下達的訟費令提出異議。 在經過適當的時間或對任何爭議信進行進一步審議後,將下達絕對命令。 也可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