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子女的離婚訴訟中,兒童的居所安排往往是至關重要的考量因素。當父母雙方無法就此達成共識,或法庭對兒童的居住狀況存有疑慮時,法庭可命令社會福利署的社會福利官準備一份社會調查報告。這份社會調查報告常被形容為法庭用以洞察和傾聽家庭實況的渠道,因為它能讓法庭全面了解該兒童的實際處境。社會調查報告會審視兒童福祉的各個層面,包括其生理、社交及心理健康。這些資料能協助法庭就兒童的撫育安排以及合適的撫養權令,作出圓滿的決定。
負責進行調查的社會工作主任通常會與下列人士進行面談:
- 兒童本人(若其年齡或成熟程度足以參與此類面談);
- 分別與父母雙方進行單獨面談;
- 分別觀察每位家長與子女的互動情況;
- 任何其他照顧者,例如父母的新伴侶、親屬以及保姆;
- 兒童的學校教師;以及
- 其他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其提供的有用資訊必須有助於法庭作出裁決,或有助於社會工作主任向法庭提出建議)。
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法庭必須充分考慮社會調查報告中所包含的所有重要資料,當中包括促使社會工作主任就兒童撫養權或其他與兒童福祉相關的事宜提出建議的理由或顧慮。社會調查報告會提供予訴訟雙方參閱;若案件進入審訊階段,社會工作主任將需要出庭作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