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

香港法律容許一方申請臨時贍養費,即「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指的是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之前,其中一方被命令向另一方定期支付的費用。

臨時贍養費令命令旨在填補由提交離婚呈請書到法庭頒布最終判令之間的時間空缺。 在這段可能頗長的時間內,其中一方可能會缺乏經濟來源應付其持續及即時的基本開支。

所有臨時贍養費命令都是暫時性的,並會在訴訟完結時被法庭的最終命令取代。

臨時贍養費命令:

  • 其持續期不會超越頒布最終頒令之時。
  • 會在其中一方去世後終止。
  • 是可更改的,以及
  • 其金額未必等於頒布離婚判令時有可能要支付的金額。

在考慮其中一方要支付多少臨時贍養費時,法庭會作出一個概括的審視,並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的財政需要。 法庭不會仔細審核雙方的財政狀況,而是會根據雙方即使和持續的需要,作出合理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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