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時,離婚的法律程序不僅涉及婚姻關係的解除,還涉及夫妻雙方財務和財產相關事宜的解決。這是因為法院有責任確保離婚雙方及其子女在財務問題上得到公平公正的安排。
在提出離婚申請後尋求法院協助裁決婚姻所有財務問題的過程稱為「附屬濟助」。
家事法院可以做出各種財務命令,包括:
- 在訟案待決期間提供贍養費令;
- 定期付款令;
- 整筆付款令;
- 有保證整筆付款令;
- 有保證定期付款令;
- 授產安排令;
- 財產轉讓令;
- 更改授產安排令。
在作出上述任何命令時,法院應遵循四項原則:
- 公平的目標-結果必須公平、公正;
- 拒絕歧視-即使婚姻期間雙方在家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婚姻雙方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 平等的尺度-法院的出發點應該是平等分割婚姻財產,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才會偏離這個標準;
- 拒絕對行為以及婚姻失敗的原因或誰對婚姻做出更大貢獻進行微細的回顧性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