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全新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第650章)(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26年1月20日正式生效。
新法例的實施旨在向社會福利、教育和醫療衛生行業的 25 類「指定專業人員」施加法定職責,要求他們在工作過程中若發現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作出舉報。該政策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嚴重的關注事件不會被孤立隱藏於個別機構或從業員之中,從而為兒童構建一個更廣、更有效的保護傘。
對於許多需要承擔舉報職責的專業人員而言,新制度引發了非常切實的疑問:究竟什麼情況必須舉報?向誰舉報?以及舉報人將獲得什麼保障?本文將嘗試解答其中一些最常見的問題。
- 自2026年1月20日起,是否有必要「舉報所有現存個案」?
該《條例》規定,在以下情況下,必須進行強制舉報:(i) 在履行指定專業人員的職責過程中,(ii) 有合理理由懷疑一名未滿18歲的人士,(iii) 正在遭受嚴重傷害或面臨遭受嚴重傷害的真實風險。一旦達到該門檻,即觸發舉報責任。因此,指定專業人員的職責是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作出舉報。
在實際操作中,這意味著:
- 若現有的服務對象或個案在 新法例實施之時或之後,已明顯達到「嚴重傷害」或「面臨嚴重傷害的真實風險」之法定門檻,指定專業人員不應單純因為該個案發生在2026年1月20日之前,而故意忽略這項新職責。
- 然而,該《條例》 並未規定僅因條例投入實施,就必須重新主動審查並舉報每一個歷史關注事件或已結案且當前並無嚴重傷害或真實風險的個案。
因此,在前線工作的指定專業人員應根據《強制舉報者指南》(簡稱「《指南》」)中設定的決策樹以及所屬行業的內部守則,來審視正在處理的高風險個案,而非採取「將過往所有透露過的個案一律舉報」的一刀切做法。
- 應向誰作出舉報?
根據該《條例》 ,指定專業人員必須向「主管當局」(定義為社會福利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作出舉報。法例刻意保留彈性,以承認某些情況最適合立即轉介予警方(例如迫在眉睫的危險或性侵犯罪行),而其他情況則可能較適合先交由社會福利署進行評估和介入。
- 舉報報告的法定內容
該《條例》規定,舉報必須包含足夠的資料,以便主管當局識別有關兒童的身分、具體列明該兒童所面臨的嚴重傷害/遭受嚴重傷害的真實風險之詳情,並附上作出舉報的指定專業人員的聯絡資料。
隨後,舉報應透過相關的網上平台提交,提交後舉報人將在該平台獲得一份收條確認。
- 舉報流程步驟概覽
儘管法定框架和《指南》已詳細列明相關流程,但對許多前線專業人員而言,一份精簡的步驟總結往往更為清晰實用。一個通用的基本流程(可根據各界別的內部守則進行調整)大致如下(請謹記,每個個案可能會因其個別情況而有所不同):
- 識別潛在需要關注個案 – 留意到跡象或接獲兒童親口吐露,顯示一名未滿18歲的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面臨遭受嚴重傷害的真實風險(包括該《條例》和《指南》中所定義的身體虐待、性侵犯、精神虐待或疏忽照顧);
- 查閱《強制舉報者指南》中適用的決策樹流程圖
- 進入《指南》中的決策樹系統,並根據該場景逐步運行相關的流程圖;
- 確認是否符合強制舉報的標準,或者該情況是否屬於「舉報」或「監察/轉介」類別;
- 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作出舉報
- 透過《指南》中指定的電子表格或其他渠道提交舉報,列明關鍵事實、懷疑理由及您的聯絡資料;
- 在緊急情況或面臨即時危險的情況下,應立即聯絡警方;主管當局隨後可根據需要與社會福利署進行協調;
- 記錄及跟進
- 妥善記錄該關注事件、決策過程及舉報情況的適當紀錄,以作機構行政管理及法律用途;
- 配合社會福利署或警方隨後展開的跟進查詢。
因此,機構內部指引和守則(如適用)應同時強調舉報職責的嚴重性,以及法定辯解所提供的、經仔細界定的專業裁量空間,以免指定專業人員誤將新制度視為可有可無或不可動搖的僵硬條條框框。
機構透過確立清晰的舉報渠道與門檻,並合理調整對證人角色的預期,將能全面支援強制舉報者;使其在日常工作需要時,能放下焦慮、建立信心,並有效應用該條例。
- 舉報後的保護以及不舉報的後果
該《條例》的設計不僅是為了施加責任,更旨在為出於善意、意圖保護可能面臨風險的兒童而採取行動的指定專業人員提供充份的法律保障。透過結合對不舉報的刑事處罰、對阻撓或披露舉報者身份的刑事犯罪定罪,以及對善意舉報的法定豁免權,為強制舉報者創造一個更安全的環境,使其在權衡時能「出於保護兒童的立場而寧可舉報」。
作出舉報的指定專業人員的身份受到明確保護。除法律規定的極少數法定例外情況外, 任何人披露舉報人的身份或提供可推斷出舉報人身份的資料,即屬刑事罪行。
指定專業人員獲得法定法律保障,不會僅僅因為依據該條例作出舉報,而需要承擔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亦不會因專業守則而面臨紀律處分。 換言之,只要是符合法定標準的合規舉報,舉報者絕不會因為作出了舉報,而面臨被起訴或遭受專業規管機構處分的風險。
與此同時,任何人不得故意制止或阻撓指定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強加任何會達到該效果的指引或要求。這樣做本身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在開展培訓和同業溝通時,必須強調這些法律保障。這對於前線專業人員尤為重要,特別是當他們出於保護兒童的目的而反映合理懷疑時,能有效消除其顧慮,免受僱主、同事或兒童家庭的排斥與反彈。
- 未能履行舉報職責的罪行
指定專業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在遭受嚴重傷害或面臨嚴重傷害的實質風險,而未能完全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儘快」作出舉報,即屬犯罪。
未能履行舉報職責的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目前為港幣50,000元),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個月。
然而,新法例亦充分理解現實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嚴苛與複雜情境。因此,法例提供了特定的法定辯解(Statutory Defences),例如:若該專業人員誠實且合理地相信,在採取合理的保護措施時,短暫延遲舉報最符合該兒童的利益;或者該等相同的嚴重傷害先前已被其他人舉報或通知。
- 新制度的落實與展望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雖然對香港的前線專業人員提出了極高要求,但這同時反映了清晰的社會共識:關於兒童的嚴重安全隱患,絕不能再被隱藏於一個房間、一個機構或一個檔案之中。現時,25個指定專業內的所有人員共同承擔著具體的法律角色,以確保身處嚴重傷害風險中的兒童能夠被看見、被聽見,並獲得保護。
因此,提高對新法例的舉報門檻、路徑及保障措施的認知,絕非一項單純的合規工作;這是建立守護文化的一部分,讓專業人員在為兒童最佳利益採取行動時,能夠感到具備能力、獲得支持,並在法律上受到保障。透過投放資源於培訓、清晰的內部指引以及跨界別的專業交流,機構可以協助這些法定舉報者消除「擔心做錯」的恐懼,轉化為在《條例》下「做正確的事」的信心。
說到底,沒有任何立法框架能阻止所有悲劇。然而,一個不僅具同理心並清晰認知,且一致受跨界別應用的強制舉報機制,將顯著提高及早識別嚴重虐兒案件的機會,令脆弱、無助的兒童獲得及時的保護與支援。
作為與兒童緊密接觸的專業人員,這項工作我們責無旁貸。
法律免責聲明
本文章僅供一般資訊及提升意識之用,並不構成法律意見。
讀者不應依賴本文章以取代就個別情況諮詢特定法律意見。
專業職責亦可能受到行業特定規管、僱傭合約、實務守則及內部政策的影響,本文未能悉數論述。
如閣下對自身義務或本條例如何適用於特定事實存有疑問,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